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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观察:有关信访听证制度

填空题:请在以下横线上填写两个字以完成句子。

不关注两会你想在中国混好?_______!

闲着没事的欢迎在回复中给出您的答案,恕无奖励。

“信访听证”的出处?

最近在某纪委干部博客上看到信访听证这回事,里面说到

《信访条例》明文规定,可以举行信访听证会,请问:现在全国有几个地方真正实施过,实施了?!访民们正因为在当地无法解决申冤申诉,被迫无奈才露宿风餐,不辞劳苦上省进京,结果呢,“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填一单纸条,打回原地处理。当地信访部门再随意糊弄一纸报告上级,上级打个马虎眼——终结信访。任你冤民重复申诉投送材料,全被夹进“重复件”卷宗,到时统一卖到造纸厂打浆。

既让人睁大眼睛吧又倒也意料之中(是中国人的话)。我也恶补一下政策法规吧: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信访条例》

不小心看到“xxxx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真是感到心惊胆跳——敢情这“复核”啥的,就是最后一仗啊?为此我专门在信访条例全文里搜“不再受理”这四个字——好家伙,全文只有一处,就在此处。注意啊注意……

信访听证的实施难在哪里?

信访条例里关于听证的规定,受重视么?2006年(即条例颁布后一年)国家信访局外事办的黄新宇同志曾专门发文解析《条例》中关于听证的规定。从法理渊源、人员构成、程序、形式等进行了阐述。但比较重要的还是作者自己对该规定实施困难的观点:

  第一,信访听证制度的法律地位问题。

  一方面,在《信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中,听证只是作为处理信访事项可以选择的方法和程序,而不是作为必须的处理方法和程序;另一方面,在第三十一条中也是只列明了听证的几个关键要素,并未给出具体要求。从法理上说,信访听证既不是行政机关作出信访处理意见前的必备程序,也不是依据信访人申请必行的程序。对是否听证,行政机关还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从某种程度上弱化了信访听证制度的法律地位。但不可回避的事实是实际工作中如果每一件信访事项都用听证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也是不现实和脱离实际的。根据信访工作面临的实际问题,把听证当成可以选择的方法和程序,更符合信访工作实际。

  第二,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定义和信访听证事项选择的问题。

  各个地方和部门所处理的信访事项各有不同,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的理解也必然不同;同样,不同的信访工作人员也会做出不同的理解,信访人也有他自己的理解;在这么一种错综复杂的情况下,事实上很难给出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的标准定义。因此,如何选择信访事项作为信访听证的对象也就成了难点问题。笔者认为:“重大”通常指该信访事项涉及人员多,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不良后果;“复杂”通常指多种因素相互联系、纵横交织、错综复杂,或者涉及多个行政部门难以沟通处理等;“疑难”通常是指对事实认定有不同看法,对所依据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证据不足或者相互矛盾等情形。这有待于我们在今后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第三,信访听证会中录音录像的问题。

  为了保存资料,信访听证会的主办方对听证会进行录音和录像是其工作职责,应该作为信访听证会主办方当然的权利。但是否允许新闻记者、信访人录音录像就成为信访听证会中比较棘手的问题。从目前的音像处理技术手段来看,笔者认为经过处理的音像完全可以达到以假乱真的效果,允许录音录像可能带来以下问题:一是少数新闻记者可能对相关政策理解有误或者对客观情况不了解,容易对公众产生误导,影响行政机关处理该信访事项,增加处理难度。二是信访人可能为了获取更多的自身利益,只公开于己有利的音像细节,误导公众和媒体,不利于行政机关处理类似的信访事项,影响社会稳定。因此,笔者认为,把信访听证中的录音和录像的许可权交给主持人来决定,就目前实际情况而言,是一个比较合适的选择。

  第四,信访听证会的听证结论问题。

  不是当场宣布听证结论,而是在一定期限内行政机关根据听证记录作出行政决定。而信访听证会则是通过听证这个形式,公开、公平、公正地处理相关信访事项,并且得到信访人和处理该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的认可,所以在听证结束时应为信访人提供一个听证结论,否则,信访听证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也体现不了《信访条例》的立法本意。

  信访听证会的正式行政决定应当是行政机关根据听证记录,在审查听证结论是否符合现行的政策、法律法规,是否严重损害他人利益之后,依法作出的正式行政决定。一般情况下,信访听证会的行政决定应该认同听证结论,但是如果听证结论存在违反现行政策、法律法规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的问题,那么最后的行政决定就会有与听证结论不一致的地方。如何使信访人接受最后的行政决定既是信访听证制度设计时的难点,更是信访听证实际工作中的难点。解决途径是,大力提高听证员的素质。只有听证员充分理解了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充分权衡了各方的权益,才能使听证结论符合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并保障各方利益,最后的行政决定才能更好地得到信访人的理解、配合并执行。

来源:人民网

下文就以这份比较权威的文章提出的四大难点入手,看看它们如何体现在实施上。

各地的实施办法如何解决这些难点?

中南大学响应比较快,同在2006年弄了个中南大学信访听证暂行条例,我就很感兴趣,中南大学是怎么解决以上国家信访局的同志所提出的四点疑难的?首先,什么叫做“重大、复杂、疑难”?

第四条 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
  (一)信访人对本校的处理决定或复查意见不服,通过信访要求举行听证的;
  (二)涉及人数众多、群众反映强烈或者争议较大的疑难事项,经多次处理仍未息访,本校相关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
  (三)信访承办机关认定信访事项处理意见适用法律、法规、政策得当,信访人仍坚持信访,要求举行听证的;
  (四)上级政府信访部门或信访主管部门认为承办机关处理不当,需要听证的;
  (五)本校相关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让不让录音录像?无明文规定,但有以下这条:

第二十五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制作听证笔录,并经听证参与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载明情况附卷。
  听证资料(包括听证笔录、录音摄像、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及信访人提供的有关证据)由信访办立卷归档

果然这些都要还给信访办那边管呐。

第三,听证会的结论问题。似乎仅仅作为一所学校,无所谓“行”不“行政结论了”:

 第二十四条 当场作出信访事项决定结论的,信访办应当在15日内书面送达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能当场作出的,应当在20日内作出信访事项决定结论并书面送达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08年广西说要建立信访听证制度,新闻里只谈到第一个难点:什么情况下可以办听证会?四种情形可举行听证。其精神基本上离不开国家信访局那位作者的提议。

07年青海的实施办法,除了谈到第一个难点外,还涉及到第四个,即“听证会结论”问题:说“听证结论作为组织听证的政府和职能部门的终结意见,信访处理结果与听证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将遵从听证终结意见执行,且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送达申请听证的信访人。”基本上也还是跟国家信访局文章精神一致。

具体到我所在的广东省情况又是怎样呢?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粤府令第112号)中,与信访听证有关的规定集中在第十六和十七条。还是从以上提到的“四大难点”的角度来考察:首先,决定权不在信访人手上是无疑的;其次,仍然是笼统地用“重大、复杂、疑难”三个词,没有再进一步的解释(也许别的文件有,恕我不是专家);第三,没有关于录音录像的规定;第四,听证会的结论,只是一个《听证意见书》,其角色仅仅是“作为依据”。比起青海省的“信访处理结果与听证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将遵从听证终结意见执行”,似乎不够“先进”啊。

因此,仅仅从文字上看,若想走“听证会”这条路,在广东比在青海效果要低一些了。但是,我最希望的还是各省能向小小的中南大学看齐啊看齐。

信访听证会实例

我继续在Google上专搜新闻,查查具体报道。当然,最近几天“《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那条新闻(今年2月份)是搜索结果里数量最多的条目了。在此之前,就应该轮到云南省师宗县检察院检察长张红梅告诉《检察日报》记者的事(又是今年2月份的新)了:云南师宗:听证会化解18年信访积案。再有呢?浙江省三门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林海华又告诉《国土资源报》记者:要发挥好信访听证的“减震器”作用——还是今年2月份的新闻。

我再专门搜09年、08年的新闻,确实各个地方都声称有过信访听证的事,全国来讲先例不是没有。有的是在树典型:民间纠纷的调解高手(楚天都市报)、有的则是“会议记录”:芜湖市首开拆迁信访听证会宁夏为“老上访户” 首次召开听证会等。

其他报道还有很多,但以上是我所能找到的少数有具体事件经过描述的报道了。其他报道参考价值更小。

提案?提案!

最近正值两会期间,不知道关于信访听证制度的以上难度和现状,有没有委员或代表提出什么提案?

一个不好的先例是去年刘庆宁代表称闹访影响领导生活秩序应增设罪名。头痛竟医脚,呜呼哀哉……

好歌置顶

“辉黄”组合时代的粤语金曲还是挺靠谱的……置顶,方便漫漫长夜无心睡眠时听。

作曲:顾家辉

作词:黄霑

知否世事常变 变幻原是永恒
此中波浪起跌 当然有幸有不幸

不必怨世事变 变幻才是永恒
经得风浪起跌 必将恶运变好运

月缺后月重圆 缺后月重圆
始终都会相对衬
人间的波折 经得起挫折
始终都会不枉此生
迎接那变幻 今生与你拥抱着永恒

另一个版本:

【转载】我的诉求

我的诉求

事由和根据:亡妻古健生前是梅县工商银行锭子桥储蓄所职员,亲手经办犯罪嫌疑人张小英夫妇从该行小金库中偷出的50多万元违纪违法款的储蓄业务,有银行储蓄传票为证。

“骂死人也要判刑”[附注1],何况是心怀叵测违纪违法存心恶意置古健以死地的张小英。一、从1996年8、9月份起直至 97年3月17日举报前,知情人被害人古健在长达半年多的时间里,长期遭受犯罪嫌疑人张小英无休无止叠浪重加的猜疑、胁迫、恐吓、刁难、迫害。其间:96年10月第一次罹患精神紧张综合症,10月16日、18日两次跳楼自杀未遂;97年2月19日晚,投江未遂,整夜未归,丈夫、年幼的儿子侄子、亲戚彻夜找寻,有病(休)假单和考勤记工表以及“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十二条[附注2]等证人证词为证。二、为了摆脱恶魔张小英的糟蹋蹂躏,减轻知情人被害人古健所受罪过所受重压和艰险处境,在长达半年多的时间里,古健夫妇及其亲戚耗尽钱财时间和精力,跑断腿骨磨破嘴皮求请所有关系直至多次求请梅县工商银行的有关部门多次求请旧、新两任行长,要么是爱莫能助无能为力,要么是麻木漠视甚至助纣为虐在三·八节上狠敲一闷棍(证据证人证词同上)。三、党纪国法规定:追查举报人,侮辱举报人,属于打击报复行为。知情人被害人古健求援无望求助无门万般无奈,在梅县纪委副书记黄国平、书记杨优棠的同情鼓励支持下举报查处了犯罪嫌疑人张小英夫妇从梅县工商银行房地产部小金库中偷出来的五十多万元违纪违法款。3月27日造假帐县纪委枉纪枉法定性为“小金库”后,恶魔张小英更加嚣狂,由指桑骂槐追查侮辱谩骂直至4月6日刁难本所同事时竟敢公然恶狠狠地诋毁攻击侮辱谩骂举报人,导致古健第二次罹患精神紧张综合症;梅县工商银行明知张小英已经对古健实施了打击报复,明知古健已经第二次罹患了精神紧张综合症,不但追查举报人,还主动配合和怂恿张小英对举报有功人继续在精神上心理上行为上形成威慑镇压态势,4月16日,将已经犯了严重错误实为违纪违法的张小英升迁荣任为支行储蓄部事后监督员。有病(休)假单考勤记工表及“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十二条等证人证词证据为证。四、暂且撇开该案究竟是“贪污”还是“小金库”,这有待广东省纪委省检察院等职能部门或者由公民律师团调阅鉴定核查当年梅县纪委查处县工商银行房地产部的“查案帐册”后重新认定。就算是“小金库”,财监字(即“国办发”)[1995]29号文件作出了明确的处理规定:“重点清理检查出的‘小金库’资金,除应按规定调整帐目、补交各税或全额上交财政或如数扣减财政拨款外,还要处于相当于查出‘小金库’数额1-2倍罚款”和“对私设‘小金库’行为严重、必须追究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的,交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以及“各地区、各部门要广泛发动人民群众举报,设立公布举报电话。要注意保护举报人,凡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理……应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奖励金额一般为查出已交财政‘小金库’资金数额的3%……”。《关于发给陶昌始举报奖励金的决定》(梅纪发[1997]8号)文件[附注3]认定:“陶昌始举报工商银行梅县支行私设小金库50多万元的问题基本属实”,这些钱是“违反上级规定,擅自提高利率,获取利差”的违规违法所得。领导们同志们朋友们请注意,上述两份文件都是红头的盖着官印的,清查和清查出来的“小金库”该怎么做该如何处置,杨优棠他们又是怎么做如何处置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枉纪枉法、做伪证假证、包庇犯罪嫌疑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捂压顶拖之劣迹,不是已经白纸黑字明明确确凿在梅纪发[1997]8号文中了吗?!

还需要其它证据吗?!——

  1. 古健亲笔所写的举报信的落款日期为3月17日,而文件中却称“今年3月13日,县纪委收到本委干部陶昌始交来……检举信”,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做伪证假证的证据已掌握在我手中了。
  2. “违反上级规定,擅自提高利率,获取利差”的违规违法款私设的“小金库”,由此直接引发导致知情人、举报人惨遭迫害最终跳楼自杀,其行为情节还不够严重?!还没有触犯刑律?!还不应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 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从该“小金库”偷出50多万元存进“肖华”、“甘文”、“甘进”私人的储蓄帐户中,仍旧是“小金库”?!(有举报信和银行储蓄传票为证)这不是纵容包庇枉纪枉法吗?!
  4. 财监字[1995]29号文件明文规定,清查出的“小金库”资金应该“全额上交财政”,并“处于1-2倍罚款”。然而,杨优棠他们放着现成的最新的最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专门清查处理小金库的文件不用,却“灵活变通”盗用纸质已经发黄的1986年《关于违反财经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这牛头不对马嘴的文件作为处罚依据,只对其罚款十万多元。另外,文件规定举报小金库奖励金按照3%奖励,举报查处了52万多元,杨优棠他们计算出来的奖励金只有1368.17元!!!这不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枉纪枉法吗?!
  5. 根据财监字[1995]29号文及其它党纪国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以及梅纪发[1997]8号文中认定的事实,举报有功人在举报之后、案件查结之前跳楼自杀了,即使家属没有要求,但从保护维护举报人即死者及其家属合法正当权益和党纪国法的严肃性以及对历史负责的角度,不管其中是否存在打击报复迫害致死的因素,办案机关都必须义不容辞的及时开展调查做出调查结论并交由家属签字认可后一并归入查案档案,这是基本常识和职业道德的要求。然而,当年的6月19日、6月28日、7月3日,被害人的丈夫陶昌始先后多次以口头和书面方式,正式向杨优棠和梅县纪委提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的请求,杨优棠即梅县纪委予以拒绝并将其捂压顶拖成了“灯下黑”成了《冤大头》。简而言之,时至今日,梅县纪委根本拿不出《陶昌始反映张小英对古健打击报复迫害致死的问题查无实据》的调查报告调查结论!!!这不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吗?!(有申冤申诉材料为证。)当然,亚陶手中还有更细节更具体的证据材料,等待法庭调查或者面对面调查补充取证时再亮底。

诉求:一、落实受害人陶昌始的合法正当权益。即:1、追究张小英等人的法律责任;2、参照《国家赔偿法》和根据《侵权责任法》以及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被害人古健进行赔偿和抚恤,或者参照近期曝光的因职能机关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人身伤害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赔偿案例进行赔偿和抚恤;3、既然该案定性为“小金库”,按政策规定应全额没收,他们的变通灵活处理我们管不了,不管,反正视作已全额没收并按政策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同时,对此案重新调查取证,依据事实重新定性处理。

二、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根据字斟句酌修改了三四遍的、删改添加处竟有30多处的、正文不足400字的、现已成了其枉纪枉法铁证的中共梅县纪委梅纪发[1997]8号文和国家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财监字[1995]29号文等各级有关部门清查处理小金库的5份文件(小金库已导致举报有功人跳楼自杀身亡,其行为性质还不属于“情节严重”、“触犯刑律”呀?)及当时市纪委信访室对本人申诉进行的“查无实据”的调查报告以及本人的有关申诉材料,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举办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听证会(2008年7月13日《中国纪检监察报》第一版推介山东省的好做法好经验),依纪依法重新调查、认定、补充和收集证据,对照、依据梅州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编印的《梅州市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册》(2008年5月)的有关立案标准,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三、根据《侵权责任法》以及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赔偿受害人这15年来(从96年恶魔张小英糟蹋蹂躏古健算起)所遭受伤害的精神损失和因此不断上访申诉的各项费用、开支。

梅县发展和改革局原纪检组长、受害人:陶昌始

电子邮箱:taochangshi#gmail.com(请将#换成@)

2011年2月28日

附注:

  1. 骂死人要判刑(或见《南方农村报》1999年12月11日,已摘抄于《冤大头》上册附录P6);返回
  2. 梅州市纪委信访室于1997年11月19日向亚陶通报的调查结果和结论,见《冤大头》上册P117-118;返回
  3. 文件扫描件见博客图片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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