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导师对研究生毕业的“刁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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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高赞回答本身充满了三观不正,都是些当代恶臭大学生自以为是的“公正”,要么就是缺乏社会常识,幼稚不堪。发布的言论,除了有网暴层面的杀伤力之外没有意义。但是我懒得在这一个具体事件下的回答里批判他们了。如果原本不言而喻的正确观念,仅因众多高赞回答的扰乱,我就又要重复一遍,那我岂不是很没空?

我就尝试指出一下现存制度中给维权带来困难的漏洞,并提个空泛的建议:建议研究生培养的“毕业条件的满足”阶段也引入同行评议机制。

回顾目前研究生培养制度中关于研究生毕业和学位授予的规定可以发现,导师能够实质性“刁难”学生的阶段主要是“毕业条件满足”的认定。目前研究生毕业条件大致就那几个:

首先是该修的学分都修齐了。研究生学分问题是教务处和研究生院管的,这一块导师管不着,都在研究生系统里。学分够了就是够了。

其次,就是小学术成果。例如毕业要求发表小论文、专利等的。这个条件的满足需要依赖导师配合。因为毕业条件要求的论文或者其他学术成果形式的署名必须要有导师的名字。如果你导师不让发的论文你自己联系发了,擅自署了你导师名字,那是你学术不端。你导师第一时间就要去要求撤回不然还跟你撇不清了。至于导师自己的课题组私自提高毕业条件的,例如明明学院要求发一篇中文核心就够了,你导师要求两篇IF>3的SCI,或者甚至没有明言的规定全凭导师当时决定的,这是没有制度保障的。这种情况只要你审诉,你在这一块已达到规定的毕业条件是很容易明确的。所以主要刁难在于达到学校或学院毕业条件的那一篇东西都不让你投稿的情况。

最后就是毕业设计(论文)。你要是自己弄了一本,想要开始走送审流程,也需要导师签字同意送审。这一条不合理,因为导师是不在毕业设计(论文)上署名的,这本东西就是真正的完全你自己写的。是你的学术水平的代表,不是你导师的。理论上如果毕业设计(论文)出现不端,是作者本人需要承担后果,它导师是否承担,只能依据由此继续调查他本人是否参与学术不端的进一步证据,不能光由毕业设计(论文)本身定导师的罪。所以导师签的送不送审这个字,意义很不明确。但不管什么意义,任何学术评定的公正都是由同行评议保证的(或者说在这个不完美的世界中,学术评定的公正是由同行评议所实际定义的)。

从送审开始之后的毕业流程,都有同行评议的形式了,你导师在制度上就结束了对你的专制。所以说,能形成实质性“刁难”的主要在于上述的后两个缺乏同行评议过程的毕业条件的认定。本来学术圈内任何学术评定都不基于任何一个学者本人的学术品味和倾向,而是通过组织同行评议来完成。学生是否能毕业在学术上的(即除了他政治、考勤和其他可量化指标之外的)评定也需要同行评议,这从形式上能使“因毕业条件的不满足而延期申请毕业”这件事不单独由导师拍板。

例如,小论文是否适合发表,由于要求导师署名,必须由包括导师在内的所有署名者一致同意。但如果因为没有发表小论文而不满足毕业设计(论文)的送审条件,则应该经过一个同行评议流程来否决送审,或者甚至重新讨论设置“发表小论文”这个条件的初衷,想出一套既保持普通情况必须发表小论文毕业的规定;同时允许没发表小论文也能毕业的,能够服众的、极端特殊的情况。

所谓“刁难”、“个人口味”、“德不配位”,全是扯皮概念,靠讲这些来维权是没有杀伤力的。解决纠纷的制度从来不进入到这些扯皮层面。像“学术标准”这种事情,制度上根本不管具体学术内容。成立个委员会,成员遴选公示、一切书面记录可查,最终决定你毕不了业你就得认。或者说,如果你认为不让你毕业就是一种压迫,那你至少可以要求这种压迫不来自某个人的权威,而是来自代表你所在的领域的集体专业意见的若干个人的权威,然后就截止了,不没完没了跟你扯下去。这既是保护学生也是保护导师,用现在流行的句式就是使双方都能“享有xxx的自由,同时免于XX的权利”。我们当然要坚持“学术权威”不能由“行政权威”逾越,更不能由民粹践踏。问题的关键在于“学术权威”的代表应该是学术委员会制度,而不是某个学者的个人学术自由。这是包括导师和研究生在内的任何一个学者,在享受其个人的学术自由(或有些人所说的所谓“个人口味”)的同时,不损害其他学者的学术自由的一种制度。它专门设置在这种人与人自由的边界上。

无奈我国的教育是巨婴教育。一来从制度上剥夺一个成年人自决的权利,二来也培养出没有自决的能力的成年人(即巨婴)。正是因为缺乏“个人自决”这一条认识,很多人对“自由”是天然曲解的。